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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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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單效力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繼續,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也就是說,保單效力中止后保險公司是不再承擔保險金責任的,所以投保人要及時繳納續期保費,以防保障中斷。

        知識拓展

        效力終止和效力中止的區別


        保單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暫時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可繼續履行。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于效力中止后,后期若補齊欠交保費,保險合同可以繼續有效,而保單效力終止則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結束。

        保單效力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1、自然終止。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限屆滿,保險責任終止; 

        2、保險人由于保險事故發生,已經履行全部保險金額賠償或給付義務; 

        3、協議終止。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責任隨之終止; 

        4、違約終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保險人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終止保險合同,保險責任也即終止; 

        5、投保人以欺騙手段,騙取保險人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人發現后,此種合同應視自始無效,保險人也不承擔保險責任。

        效力終止后可以申請恢復效力嗎?


        在保險合同效力終止后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原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符合投保條件,投保人還可以按照條款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恢復保險合同效力,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復效必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正式申請; 

        2、復效必須在復效申請的的保留期限內提出,我國《保險法》規定復效申請的保留期限為兩年; 

        3、必須提交被保險人的體格檢驗書; 

        4、投保人必須一次繳清失效期間的保險費用,即交清至復效時所欠的全部保險費用; 

        5、復效的成立還有賴于保險人,只有保險人同意復效,合同恢復效力才能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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