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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標準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高風險的企業交納的費率多,而低風險的單位則交較低的費率,以達到鼓勵用人單位,加強保障職業安全的措施。
工傷保險特點
1、賠償型:當勞動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受到影響或損害,工傷保險能針對受傷的員工進行賠償,其它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充責任而設立的,工傷保險則不同,是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的保障。
2、無過錯責任: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這樣不會出現多方推諉的狀況,切實保障的員工的權利,當噶生工傷后能獲得賠付。
3、適用范圍廣: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1、職工傷殘鑒定結論或死亡批復下達后,用人單位要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申報撥付手續。
2、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復、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并上報。
3、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