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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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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有妨礙對方當事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是在對方當事人提出權利的前提下行使的,如果對方并未提出權利,抗辯權也就沒有必要行使。在保險領域,通常是被保人或受益人提出保險金訴訟請求權,保險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

        知識拓展

        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通常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會涉及到抗辯權。狹義上的抗辯權專門針對請求權,主要目的是阻礙對方請求權的行使。


        抗辯權主要分為五大類,分別是訴訟時效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保險領域,比較常見的抗辯權就是訴訟時效抗辯權,由保險人提出,阻礙被保人或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的行使。


        訴訟時效抗辯權?



        為了促使被保人或受益人行使自己的權利,方便保險人及時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法》規定了不同險種的訴訟時效。與此同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利,保險人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權指的是被保人或受益人通過訴訟的形式要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但是被保人或受益人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比如說壽險超過5年訴訟時效期間,保險人就可以通過訴訟時效抗辯權讓法院駁回被保人或受益人的訴訟請求。法院一旦駁回訴訟請求,就代表被保人或受益人的訴訟失敗了。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審期間保險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話,二審保險人再提出,通常法院不予支持,特殊情況除外。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領域除了訴訟時效抗辯權比較常見之外,還有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對“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作出了明確的定義,指的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em>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保障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投保環節中,既可能出現投保者“逆選擇”,也可能會出現保險人“逆選擇”。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目的是為了防止保險人或保險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下仍然收取投保人的保費,遭遇事故時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拒絕退還保費的情況發生。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適用于哪些情況?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目的是保障投保人的權利,避免保險公司陷入信任危機,為了保障合同的公平公正,也并不意味著只要過了兩年,保險就可以賠付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長期險


        這個條款只適用于長期保險產品,比如說長期重疾險、壽險等,對于一年期的保險產品,或者保障期限低于2年的保險產品,并不適用。


        2、特定情況


        如果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導致投保者“未如實告知”,那么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適用的。舉個例子,保險公司存在誤導,或者明知投保者未如實告知,仍然收取投保者的保險費用,超過兩年,被保人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有義務承擔責任或賠付保險。


        如果是投保者故意隱瞞或者是投保者的重大過失導致未如實告知,那么保險公司有權利拒賠,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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